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为危险、特定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企业在没有转移文件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转移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危险废物分类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管理计划。按年度制定并应当备案五年以上。危险废物账户是各管理环节监管真实、直观的展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管理流程建立危险废物台帐,各环节相关责任人要在台帐记录本上签字,作为责任追究的书面依据。
明细账应保存十年以上,企业破产重组的,由新继承的企业保存。企业不复存在的,应当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焚烧、物化、固化后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一直保存。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其中,取得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
由于危险废物的危险性,任何单位都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因此,需要有一定要求的设备、设施、技术和工艺标准,以及专业的技术人员、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三、危险废物转移清单
危险废物的转移包括国内转移和国外转移。危险废物转移应当实行电子票据制度,运输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确保安全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者在转移危险废物前,要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通过网上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转移联单,并在电子联单中如实填写产生单位栏目。危险废物转移时,将由在线信息系统打印,加盖公章,然后交付运输单位随车携带转移。